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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出版总署: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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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发表于 2010-2-8 17:27:2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《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文化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图书馆开展自查,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,及时予以纠正。

通知中要求,各地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,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。图书馆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。

各地文化、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开展自查,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,要及时予以纠正。同时,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,按照“先授权、后传播”的作品使用原则,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,清除侵权盗版隐患,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。各地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版权局。

各地版权、文化、教育行政部门及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抽查、检查。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,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。

各地文化、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,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,增强守法诚信意识,自觉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。

通知指出,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,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。各地版权、文化、教育行政部门及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要积极配合,密切协作,不断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水平,进一步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
(责任编辑:GH)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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